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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秦朝的强盗怎么生活

    现在我们说说秦王朝的“盗”——强盗大哥们的生活吧。

    按出土秦简记载,这些强盗大哥和大姐(其中女的很多)一般是偷马,偷猪,偷牛,偷羊,偷桑叶,偷钱,还有偷公共财务的(比如古代电缆),多数是单个干,也有一家子起上的。

    如果这位强盗大哥——应该是大姐,正在偷桑叶的时候被抓住了,按秦律规定,要罚她作30天劳役。如果所盗窃物品价值不足660钱,就脸上刺字,再去劳役。超过660钱,就割鼻子,再去劳役。若偷一头牛,则是囚禁一年。

    这些处罚其实不算苛刻!

    有人说,偷一头牛就囚禁一年,还不苛刻啊?老大!秦朝时代的牛的相对价值就等于现在一辆的卡车啊,而偷马就相当于偷轿车,偷牛囚禁一年,这个处罚很合理啊。换了17世纪的英国,偷一瓶墨水就有可能被吊死,偷牛就更得吊死了。

    但秦朝对强盗不会处以极刑。

    当时处罚最重的不外乎对于“群盗”。五人以上算“群盗”,群盗危害性大,所以处罚的也重:群盗被抓住以后,每人脸上刺字,斩去左脚趾,发配去当“城旦”(修长城什么的)——即便最重的群盗,也并不杀头,只是作“城旦”,而且城旦的劳役期通常不过是5、6年,不是终身的。

    可见,秦王朝的法律不算多么“苛”。判罚根据所盗价值大小,最多是判5、6年的劳改,算是仁义尽致,并无二话可说的了。

    总之,秦法并不像现代书籍误导的那样,那么“苛”。我们不要把它想象成抓住一个强盗就要砍脑袋,甚至随便抓一个老百姓就砍脑袋。

    有人说:“秦法不苛吗?秦法规定:弃灰于路就要砍掉手。这还不苛吗?”——其实“弃灰砍手”这句话来自法家文学作品,在出土秦简上却是找不到这一条的,也找不到类似的如此严厉、不合人情的法令!

    如果这种盗,不论是偷东西的还是啸聚山林的“强盗”,一不小心被抓了个正着,然后斩去左脚趾,脸上刺字,发配去长城脚下当“城旦”,那么请问:如果强盗同志在修长城期间不好好干活,那能不能鞭打他呢?

    哈哈,这是个有趣的问题了。

    或者,干脆会不会有哪个拎着鞭子的官吏,看他不顺眼,上去就抽他一顿呢?像电影上演的那样。

    呵,这该如何回答呢?

    回答是:如果强盗在劳动过程中犯了法令条文上规定的错,那是可以打的!

    譬如,法律规定:“城旦”在劳动中破坏了公物,无论是瓦器、铁器、木器,还是折断了大车,都估价折以笞刑。价值一钱就笞打十下。如果价值二十钱以上,就“熟笞之”,意思是放手打个够,直到把他打熟了冒泡为止。有的时候还要饿他,每天减少半斗口粮,一天天递减。但是这种处罚决不是随意来的,不是随意就可以虐待犯人。至于对什么样的错误行为可以给与“饿他”的处罚,饿多长时间,限于资料,现在尚难于弄清。总之,可以打但不等于可以滥打。

    另一个出土秦简上的实际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有一个大夫,无故鞭打了一个劳改犯(鬼薪),导致该鬼薪逃亡。那么,按法律规定,这个大夫必须受罚,要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获。如果他服役期间敢逃跑,被拿获后罚他一个盾。如又逃亡,处以耐刑(就是刮去胡子再去服役——我们知道,胡子是当时人的脸面,是做官的凭证,刘邦就特意有一副美须髯的。估计是他为了能被“推择”成吏,专门请美发师打理的罢)。

    强盗在修长城期间,可能还会遇上孟姜女的老公“万喜良”先生。哈哈。但是他俩身份不一样。强盗是劳改犯来的,穿着囚衣,带着枷锁,干活的时候干坏了要挨揍。而万喜良同志是征发来的役夫,是按法律规定来为国家服劳役的,属于良民——那么,请问:“如果万喜良同志在劳动中犯了错,可以打他吗?”

    我不知道。

    有兴趣的人可以去查查看吧。

    总之,随随便便就把万喜良杀了,尸体添在长城缝里,是绝不可能的!

    因为,打一个劳改犯,尚且必须依照法律,看他损坏了什么,来决定打多少下。对于一个非罪犯的役夫,随便就把他杀了,是绝不可能的。

    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秦王朝时代的强盗,到底有多少呢?”

    应该不会太少,至少不会一个都没有。这帮强盗应该算是比较猖獗了。有一次秦始皇微服出访,夜里走到咸阳护城河边,居然在这非常敏感的王畿地区,还遇上了强盗。把老秦吓得“大惊”。全靠着有几个武功高强的保镖,才击杀了强盗脱险。

    出土的秦简也给了我们暗示:“楚盗”、“群盗”、“关东群盗”(“关东”不是东北三省,是函谷关以东)这样的字眼常出现在简策上,使人感觉这些强盗就像虱子一样,随处夹藏秦王朝这件日渐捉襟见肘的大衣缝子里。

    但我们又有理由相信:秦始皇时代强盗数量又不是太多。以刘邦、彭越、英布等知名强盗团伙为例,都不过百人规模而已,而且法律上把“群盗”的标准定为5人,而不是一千人,可见形势尚不严重。比起汉武帝晚年的“群盗满山”,要乐观一些吧。

    秦始皇虽然大搞项目,但他懂得不直接扰民。秦始皇这人有特点,他总是优先征用罪人、亡人、商人、赘婿,让这些人去干项目,而尽量少扰民。譬如秦始皇发去南岭作战的五十万大军,首先征得就是人、亡人、商人、赘婿;修秦始皇陵,也是用刑徒,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对纯民夫的正常农业生产的骚扰。

    “罪人、亡人、商人”我们都明白。什么叫“赘婿”呢。赘婿是一种很古老的职业,姜子牙就曾经当过,同时也是顶苦恼的职业。

    譬如说古代一个男子穷的不行,就选择倒插门到别人家里当女婿,就叫赘婿。他没有权力继承这家财产,只能使用生产资料但不能拥有,地位接近奴隶,是个实质上的“光棍”,所以对社会没什么用,叫做“赘”,是个可有可无的累赘。所以首先征发这种赘婿——秦始皇这么作,也是出于好意,征赘婿去充数,一方面阻止奴隶数量增加,更是为了避免干扰和侵夺有生产资料和土地的农夫们的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农时。这要谢谢秦始皇的好意了。

    基于以上的分析,秦帝国的强盗和亡人还不是非常势大浩荡。也就是说,“大兴事功”和“南北宿兵”确实不可避免地给人民带来了很大负担,导致了亡人和强盗的出现,但很可能他们还没有非常势大,成为动摇帝国的重要力量和有组织的力量。秦帝国的灭亡,未必主要在于这些强盗和亡人流民的不安定因素,实际上,这些人也不是未来反秦的核心主力。其核心主力,其实就是城邑人民,带头的,往往是地方官吏和豪强。